1. 现场流行病学与现场流行病学培训概述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 现场流行病学与现场流行病学培训概论测试
人体形态科学(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局部解剖学、影像诊断学)、细胞化学与生物学(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整合人体生理学、遗传学和生殖发育生物学(遗传、胚胎、生殖)、病原生物学与感染、免疫防御与疾病、神经科学基础(神经解剖、组织、生化、生理、神经生物)、药理学基本原理、系统病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内科)、基础病理学、机能学实验、医学科研方法概论、预防医学、现代流行病学原理与方法、临床医学导论、诊断学、影像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全科医学概论、中医学、传染病学、神经病学等。
3. 现场流行病学的概念
流行病学中匹配也称配比。
配比: 即要求对照在某些因素或特征上与病例保持一致,目的是对两组进行比较时排除匹配因素的干扰。匹配分为成组匹配与个体匹配。如以年龄做匹配因素,在分析比较两组资料时,可免除由于两组年龄构成的差别对于疾病和因素的影响,从而更正确地说明所研究因素与疾病的关系。4. 现场流行病学的特点包括
间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结果。
2、 共生状态:有些微生物、寄生虫与人体宿主之间达到了互相适应、互不损害对方的状态,称为共生状态。
3、 机会性感染:正常菌群在机体免疫功能低下,寄居部位改变或菌群失调等特定条件下引起的感染称为机会性感染。
4、 首发感染:人体初次被某种病原体感染称为首发感染。
5、 重复感染:人体在被某种病原体感染的基础上再次被同一种病原体感染称为重复感染。
6、 混合感染:人体同时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病原体感染称为混合感染。
7、 重叠感染:人体在某种病原体感染的基础上再被另外的病原体感染称为重叠感染。
8、 继发性感染:在重叠感染中,发生于原发感染后的其他病原体感染称为继发性感染。
9、 医院获得性感染:住院患者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称为医院获得性感染。
10、 社区获得性感染:指在医院为罹患的感染,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感染。
5. 现场流行病学与现场流行病学培训概述总结
流行病暴露史:流行病学中的暴露包括机体在外环境中接触某些因素(化学、物理、生物学的),以及机体本身具有的特征(生物学、社会、心理等)。1、收集暴露信息目的是:
(1)评价暴露与疾病之间的联系。
(2)估计致癌危险性评价中的阈效应。(3)评价暴露与疾病之间的时间关系(癌的始动与促进因子,累积暴露与癌,孕期暴露与致畸性)。
(4)在暴露率低的情况(如职业人群),暴露评价尤为重要。2、调查方法:收集暴露信息的方法包括:(1)面询、函询、电话询问、计算机辅助询问、自填问卷。可询问本人或其亲朋友好等代理人(proxy或surrogate)。
(2)查阅各种登记、记录(出生、疾病、死亡,以及测量记录)。
(3)测量各种指标,如机体和环境的测量,区域监测、个体采样器监测、生物监测;机体的测量,血清和组织库的利用等。
(4)现场观察。现场观察是了解暴露情况必不可少的手段,如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爆发流行时的现场环境调查。上述各种方法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如对暴露标准的解释、资料收集的监督、信息的详尽程度和客观性、是否方便等。在收集暴露资料时,质量控制非常重要,故在调查前应该对调查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病例组和对照组的调查方式应该一致(标准化),保证暴露测量的准确性。3、暴露评价的注意事项:
(1)对病例和对照的调查方法应一致,资料来源和收集方法应相同(准确性可比),以使有最佳的检验效率。最理想是采用盲法,或采用交叉调查的方法。
(2)注意控制测量错误,如重复测量、质量控制。
(3)对调查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4)注意不同暴露的交互作用,例如环境与遗传易感性的交互作用。
(5)注意工作负荷的监测或改变。
(6)面询时宜选择适宜的场所,方便问答。
6. 现场流行病学与现场流行病学培训概述的区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7. 现场流行病学的发展趋势
流行病学探讨病因的一般程序包括研究设计、疫情调查和统计分析等步骤。流行病学作为研究疾病发生和传播的学科,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步骤来探讨病因,确保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更加精准和有效。具体步骤包括:研究设计,旨在选择合适的研究人群和研究方法,从而得出更加准确的研究结果;疫情调查,通过对病例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供疾病暴发的情况,帮助确定疫情及其流行的特点和趋势;统计分析,通过对病例的描述、计算和分析,评估不同因素与疾病发生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这三个步骤是流行病学探讨病因的常规程序。
8. 现场流行病学工作的内容包括
1、负责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2、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管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测报、预报;3、负责动物疫情报告工作;4、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5、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 和科普宣传;6、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