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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应急预案及演练(流行病爆发应急预案)

1. 流行病爆发应急预案

1、按照县教育局对传染病的确认,划分程度、登记,迅速在第一时间内用电话向校医务室、田湖卫生院、县疾病防控中心报告发病情况。

2、患者必须得到及时隔离,并协助家长将病人送医院就诊,严格掌握患者病愈返校的隔离期限。

3、校领导及卫生老师及时掌握疾病发生情况,落实控制措施后,开展校内消毒隔离指导工作,重点班级(场所)重点消毒。

4、在疫情期间有病例发生的班级停止使用学校公用教室及场所,减少或停止师生集体活动。

5、卫生保健老师在控制疫情期间与班主任密切配合,每天对学生进行症状检测,如发现体温高于38摄氏度并伴有相似症状的学生应及时离校就医。

2. 流行疾病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包括内容如下:

应急管理分为4个阶段:

应急预防,就是预防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的预先性措施。

应急准备,包括为应对事故采取的所有事先措施,包括意识、机构建立、预案、队伍、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准备等等。

应急响应,发生事故后采取的就是和控制事态的各种措施。

应急恢复,事故危害得到控制后采取的处置工作,包括长期和短期的。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扩展资料: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普及应急管理的知识,揭示突发事件的管理特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可以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3. 流行病的处理措施

动物传染病的综合防控措施  

1、疫病预防:指采取一切手段将某种传染病排除在一个未受感染动物群之外的防疫措施。通过多种隔离设施和检疫措施阻止某种传染病进入一个尚未被污染的地区;或通过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和环境控制等措施,保护动物免遭疫病危害。  

2、疫病控制:指通过采取各种方法降低已经存在于动物群中某种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并将该种传染病限制在局部范围内加以就地扑灭的防治措施。主要包括患病动物的隔离、消毒、治疗、紧急免疫接种或封锁疫区、扑灭传染源等方法,以防止疫病在易感动物群中蔓延。  

3、疫病消灭:指在限定地区内根除一种或几种病原微生物而采取多种措施的统称。通过认真执行兽医综合性防疫措施,严格立法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传染源及时处理、检疫隔离、群体免疫接种、严格消毒、控制传播媒介等措施达到在限定地区内根除某些病原微生物目的。aware天猫可在家自测不用抽血简单方便  

4、疫病净化:通过采取检疫、消毒、扑杀或淘汰等技术措施,使某一地区或养殖场内的某种或某些动物传染病在限定时间内逐渐被清除的状

4. 流行病爆发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1.工作职责

⑴辖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向当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

⑵负责与社区协调管理,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⑶组织协调相应的小分队开展疫情上报、预防控制、处置及健康教育;

⑷协调物资保障等;

⑸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小分队及预备队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2.领导小组成员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医务科、预防保健科、药剂科、后勤、财务部门等负责人。

(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小分队

1.工作职责

⑴出现传染病疫情时,对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患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实行医学检疫和隔离,协助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取证;

⑵承担救治和转运任务;

⑶负责每天的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2.小分队成员

由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等6-8人组成。小分队负责人由机构负责疫情防控的分管领导担任。

(三)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预备队

1.工作职责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小分队相同,处于人力资源的第二梯队。

2.预备队成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二、应急工作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及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部署,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信息化建设制度、定期会商制度、物资与后勤保障制度、培训制度、团队协作制度等。

(一)监测预警制度

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预警机制。

(二)上报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利及义务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直报系统,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三)物资保障和储备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控物资储备,并根据相关有效期、限定期进行更新。

1.日常使用的物资保障

⑴环境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器、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等,并配备在相关医疗区域。

⑵消杀药品储备:含氯制剂、过氧化氢、75%乙醇、免洗手消毒剂等。

⑶个人防护设备:医用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乳胶、丁腈)等。

2.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物资储备

除日常使用物资外,需储备医用防护服(符合GB-19082标准)、N95(KN95)口罩、防护面屏/面罩、护目镜、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隔离衣、防水长靴套、一次性手套(乳胶、丁腈)、防水围裙等至少1个月使用量。

3.日常工作中的医疗设备保障

医疗救治设备应根据功能定位常规配备抢救车(备社区常规抢救药品)、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除颤器、简易呼吸器、开口器、压舌板,给氧设施、血氧监测仪、血压计、非接触式体温监测仪、水银体温计等,并保证上述设备处于完好及有效使用状态。

4.医疗废弃物处置耗材和设施

黄色医疗废物垃圾桶、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含扎带)、利器盒等。

5.其他物资保障

如一定数量的警示牌、警戒线、车辆等设备设施等。

(四)信息化建设制度

保证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系统的有效运行,并根据当地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建立完善机构内部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信息化系统。

(五)后勤保障制度

1.室内空气管理:

⑴每日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空气交换,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⑵紫外线灯消毒、化学消毒剂汽(气)化/雾化消毒适用于无人状态下;

⑶终末消毒:可使用过氧化氢汽(气)化/雾化等空气消毒设备进行空气消毒。

2.食堂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饮食安全。

3.污水和医疗废弃物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污水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六)培训与演练制度

详见本手册第五章。

(七)与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

1.与疾控中心的分工协作机制

⑴接受疾控中心疫情防控业务指导;

⑵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落实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

⑶及时按相关要求向疾控中心报告辖区疫情防控情况。

2.与定点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

⑴及时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转介疑似及确诊患者;

⑵对定点医院转回的康复患者按相关规范进行社区和

居家健康管理;

⑶和定点医院就相关患者建立通畅的会诊会商路径。

5. 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应急预案

流行性感冒是属于公共卫生应急事件范畴,每次在流行性感冒的高发期,要采取流行性感冒应急预案是为了有效的应对流感大流行。

流行性感冒分为甲、乙、丙三种类型,其中甲型流感病毒最容易发生变异。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者是旧亚型重现的时候,人群普遍缺乏相应的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的传播,从而引起流感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流行。流行性感冒具有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还具有发病率高和病死率高的特点。

6. 突发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预防、有效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首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秩序恢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健康优先的方针,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科学、依法、精准应对。

  第四条 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协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市民的公共卫生风险意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等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协助和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或者由居民、村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露和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与合作。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才、技术、药物、疫苗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外事、科技等部门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渠道,与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调查溯源、应急处置有关技术和治疗药物、检测技术、疫苗研发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演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一)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

  (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专项防控工作;

  (三)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

  (四)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实验室网络。

  第十六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一)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

  (二)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

  (三)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等的标准和流程。

  第十七条 本市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以及诊所、卫生室(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零售药店、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场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医疗救治的指导培训。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和评价机制,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功能融合。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开展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相互间信息、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优化诊区布局,配备公共卫生医师,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公共卫生技能培训,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认知能力,防控院内感染。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防治结合、分级响应、分区管理、分类完善的原则编制本市防疫设施专项规划,根据人口分布和应急工作需要等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配置,建设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和医疗中心等基地。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确定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在机场、火车站等配置监测、检疫、留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等备用场所。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制定备用场所设施设备配置等防疫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市组建公共卫生专家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层级、广覆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等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向本单位人员普及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海关、毗邻以及相关地区卫生健康部门等通报信息;对接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经调查核实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信息报告、通报、社会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开展现场调查确证、先期处置,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研判,根据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议,依法发布预警或者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

7. 医院流行病应急预案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预防措施

在幼儿园,预防传染病的最好方法是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包括保持幼儿园的环境清洁卫生,注意手部卫生,促进孩子的健康饮食和作息时间,提高幼儿园职工的卫生意识和防病知识等。

发现传染病

幼儿园需要对孩子进行每日健康监测,如有孩子出现发热、咳嗽、呕吐、腹泻、皮疹等症状时,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安排孩子到医院进行诊治。

处理流程

如果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在通知家长的同时,需要立即启动传染病应急预案,以下是一般处理流程:

立即隔离患病儿童,并通知家长前来接送患儿离开幼儿园。

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并按照其要求配合开展消毒、疫情调查等工作。

通知其他家长及幼儿园职工,告知疫情情况,要求所有人加强个人卫生防护措施,减少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对于幼儿园内其他孩子,家长可以选择自行带回家隔离观察,或者由幼儿园统一安排到指定的隔离点集中观察。观察期间,应密切关注孩子的身体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相关记录。

在疫情得到控制之前,幼儿园应暂停开展一切大型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的风险。

疫情结束后,幼儿园需要进行全面的消毒和清洁工作,以确保幼儿园环境的卫生安全。

以上是一般的应急预案及处理流程,具体操作还需要根据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具体制定。

8. 流行病爆发应急预案演练流程

按演练规模划分,可分为局部性演练、区域性演练和全国性演练。

局部性演练针对特定地区,可根据区域特点,选择特定的突发事件,如某种具有区域特性的自然灾害,演练一般不涉及多级协调;区域性演练针对某一行政区域,演练设定的突发事件可以较为复杂,如某一灾害或事故形成的灾难链,往往涉及多级、多部门的协调;全国性的演练一般针对较大范围突发事件,如影响了多个区域的大规模传染病,涉及地方与中央及各职能部门的协调。

9. 流行病爆发应急预案范文

疾控中心在流感季节一般会开展流感疫苗入校接种工作,以下是可能的工作方案:

1. 制定接种计划:疾控中心会联络各个学校,制定好哪些学校在哪些时间段接种,以便统筹安排。

2. 宣传: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和家长认识到流感疫苗的重要性,疾控中心会提前做好宣传工作,以鼓励学生接种疫苗。一般宣传材料包括流感症状和危害、疫苗的作用和注意事项等。

3. 准备疫苗和接种设备:疾控中心要准备好所需的疫苗,同时还要准备好接种器材、消毒液、口罩等。

4. 派遣接种人员:疾控中心会派遣专业的医务人员前往学校进行疫苗接种。医务人员会穿着白大褂,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以确保接种安全。

5. 学生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学生接种流感疫苗前,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先签署知情同意书,以便保证接种安全和有效。

6. 疫苗接种:接种时,医务人员会先为被接种者进行体温和身体状况检查,确保他们没有患流感等疾病以避免不适当的接种。确认无风险后,使用消毒器材进行消毒,并按照疫苗接种剂量和接种程序进行人员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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