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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垃圾分类新时尚理念(巩固垃圾分类成果)

1. 巩固垃圾分类成果

近日,兰江街道启动“十大文明好习惯”养成行动,各村(社区)志愿者深入餐饮店铺、小区开展“十大文明好习惯”宣传活动,发放“文明餐桌 公筷公勺行动”宣传海报及倡议书、“文明好习惯”实践活动宣传册、“公筷公勺”宣传品等,引导群众做文明人、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养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的健康生活方式。

今年以来,兰江街道紧扣文明城市建设要求,以垃圾分类、“屋顶垃圾”专项整治、“六清六净”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专项行动等为切入点,组建“市民巡察团”、实施“文明巡察”、启动“十大文明好习惯养成工程”,全域覆盖、城乡联动,进一步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合力营造共建共享城市文明的浓厚氛围。

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兰江街道强化问题导向,

聚焦辖区环境卫生重点、难点问题,

全面推进人居环境整治。

进一步优化垃圾分类投放点位、落实督导员队伍,吸纳党员志愿者、保洁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保安、楼道长(村民小组长)等,参与小区垃圾分类义务督导;全面清理各小区屋顶、平顶,包括排水沟淤泥、通风房铁锈碎片及其他垃圾;以村间道路、溪河两岸、田间地头、公共场所、房前屋后、庭院堤坝等“六大区域”及村口、路口、河口、门口等“四大关口”为着力点,组建工作专班、制订行动方案,实施集中整治,根治“脏乱差”。

在此基础上,兰江街道组建“市民巡察团”,常态化开展“文明巡察”志愿活动,巡查各小区、村庄、农贸市场及学校周边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街道文明办,由街道文明办督促相关单位限时整改,力争补足短板。

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兰江街道注重提升群众文明素养,

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比如,更新文明好习惯墙绘、发放“文明餐桌”等各类宣传海报及倡议书;启动“文明好习惯”养成行动,积极组织各村(社区)开展“倡导使用公筷公勺”、“文明好习惯”等宣传活动,广泛推广“光盘行动”、“公筷公勺行动”、“远离野味行动”等文明就餐好习惯;倡导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经营等好行为,培育随手志愿、守序排队、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好理念等,引导广大群众争做文明兰江人。

兰江街道还依托各类志愿服务平台,

动员广大群众践行“奉献他人、提升自己”志愿服务理念,

持续增强文明城市创建凝聚力。

其中,该街道进一步扩大志愿服务团队规模,加强志愿服务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系列志愿服务活动,推进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志愿服务基层网络日趋完善。目前,辖区2万余名志愿者分布在21个志愿服务站点,积极开展帮扶救助、环境卫生整治、文明劝导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增强兰江街道文明城市建设的凝聚力、吸引力、影响力。

2. 垃圾分类见成效

有:减少了垃圾转运量,降低了工作成本;提高了资源利用,助力环境保护等。

3. 巩固垃圾分类成果怎么写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坚定信心,同时有必要的心理准备,是一项长期而曲折的路。

矛盾具有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正确解决矛盾的关键。垃圾分类处理,就是遵循了矛盾特殊性原理,不同的垃圾用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

事物的发展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要做好量的积累,为质变创造条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不能急于求成,需要不断努力,积累各项有利条件,逐步推进。

4. 垃圾分类成效显著

光盘行动杜绝浪费,营造了节俭的良好风气;垃圾分类环保无小事,美化了我们的环境,有益于人民健康。.。

5. 巩固垃圾分类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及市委美丽幸福吕梁总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五转一新”工作思路,在全镇范围内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248省道沿线、镇政府周边、聚雅公路成家庄镇路口“一带一区一口”作为整治重点,利用一百天的时间,推动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步骤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至8月31日,集中利用100天左右时间对我镇的农村人居环境进行集中整治攻坚。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组织镇村干部、相关站所负责人、驻镇企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成立领导组,统筹协调推进,深入发动群众,营造浓厚氛围。对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内容措施、时限要求,把任务落实到位。

  (二)集中整治(2021年6月1日一7月20日)

  按照工作方案,制定“三张图”,即现状图、施工图、效果图,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全面摸底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整治台账,明确整改任务、整改举措、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三)检查验收(2021年7月21日-8月10日)

  成立督战组,负责“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村镇自查,督导督查。进行全面自查,对镇村安排部署情况、宣传发动氛围、脱贫群众参与整治项目、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脱贫群众稳定增收、群众满意情况测评、长效机制建立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镇村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明察暗访、定期通报,深入一线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督导整改。

  (四)巩固提升(2021年8月10日后)

  对标对表工作目标和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摸索总结适应农村、农民接受、具有操作性和约束力的长效管理办法和体制机制并增加考核分值,健全城乡一体化环境卫生管护制度、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逐步完善农村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完善村规民约,开展星级文明户、美丽庭院等创建评比活动,推动移风易俗。促进农村环境整治和乡风文明建设制度化、持续化,实现一时清洁向长效清洁转变、集中整治向常态化保持转变,确保“六乱”整治彻底、成果巩固、群众满意。

  三、整治要求

  聚焦交通沿线、村庄街巷、农户庭院、田间地头、河流沿岸、山体边坡、企业矿区等重点区域,通过“拆、清、整、绿、建”五措并举,彻底治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农村人居环境。

  (一)交通沿线。聚焦镇域内248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六乱”问题,彻底清理积存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拆除遗留、废弃的广告牌和无实际用途、有碍观瞻的视觉污染设施;整修坑洼路面、隔离带和绿化带;清除乱搭乱建建筑,取缔违法占地项目,积极开展交通沿线绿化提升整治工程;整治城乡结合部餐饮、修理、洗车等行业“六乱”行为;治理公路两侧车辆乱停乱放等违章现象。实现交通沿线安全隐患消除、环境干净整洁、绿化美化有序。

  (二)村庄街巷。围绕村内街巷道路、公园广场、河渠沟塘等公共区域和农房等建筑设施,清理路面及河渠沟塘周边垃圾,清理柴草秸秆堆、煤灰堆、建筑材料堆、渣土堆等;清理路面污水,整治村内黑臭水体;拆除违章建筑、废弃建筑和残垣断壁,消除破旧裸露墙体;整治乱搭乱建、乱圈乱占、乱贴乱画;清理违法广告和不雅广告;清理整治线缆“蜘蛛网”;整治垃圾收集箱、车辆和农机具乱停乱放;整治公共厕所脏乱差现象。完善村庄保洁体系,确定收运处置模式,增加基础设施配置,清理陈年垃圾,建立卫生长效机制。把整治与绿化、美化结合起来,实现街巷干净整洁、农房立面整齐、环境和谐优美。

  (三)农户庭院。围绕农户庭院和屋内居舍,组织动员群众及时清扫房前房后、屋里屋外等环境卫生,规范庭院养殖,做到人畜分离,规范庭院种植,防止杂草丛生,摆放整齐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农用物资;每天清洁厨房、厕所,清理院内垃圾和生活污水,开展庭院绿化,搞好室内卫生;教育引导村民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积极开展“厕所革命”行动,把完成好今年的农村卫生厕所建设任务与此次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庭院卫生环境美、物品摆放整齐美、厨厕干净清爽美。

  (四)田间地头。围绕农田、渠道、林区、库区,彻底清理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畜禽粪污、尾菜残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回收废弃农药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取缔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及时绿化。严禁耕地非农化,拆除农业生产区域内的违法设施建筑,拆除无实际用途的废弃蔬菜大棚等设施和杂乱杆线,整治后及时复垦。实现农业设施整齐、生产过程清洁、田园环境整洁美观。

  (五)河流沿岸。落实河长责任制,以河长为抓手全面清理河道岸线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畜禽养殖粪便等污染物;整治河道退水渠污泥杂物等;落实河前“三包”责任制,谁污染谁治理,厂矿企业、畜禽养殖户清理直排入河道的废水废渣;农户清理河道滩地种植的农作物等;严厉打击河道私挖乱采违法行为;积极修缮水毁堤防,疏通河道,对有条件岸线进行美化绿化。实现河道畅通、水流自然、岸绿景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六)山体边坡。围绕山体边坡植被破坏、生态恶化等问题,整治乱砍滥伐、违法放牧等破坏林草的行为;整治违法开山取石、开山取矿,破坏山体结构行为;清理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和违章建筑;清理毁林开垦种植的农作物;打击非法采挖移植树木行为;积极开展森林补植补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工程;进行占用林地项目植被恢复“回头看”,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实现山体恢复保护、应绿尽绿,提升山体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七)企业矿区。重点整治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产业实现污水治理、粉尘污染治理、超载抛洒源头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一企包一路”“企业为主体”等要求,做到企业及周边上下一公里区域环境干净整洁、主要进出口道路及周边道路平整,无各类废弃建筑、残垣断壁、破旧牌匾,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内外绿化、美化、亮化,提升企业文化品位。

  四、具体措施

  (一)村户整治

  以村为主体,充分压实包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农村第一书记职责,全员出动,发动到户,通过通过“拆、清、整”并举,按照县人居环境整治方案中有关村庄街巷、农户庭院、田间地头的要求、标准进行治理。

  责任单位:各村、包村干部

  (二)行业整治

  充分发挥职能站所作用,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遗留、废弃的广告牌和无实际用途、有关观瞻的视觉污染设施拆除,乱搭乱建建筑清除,违法占地项目取缔,镇域内餐饮、食药、修理、机械建筑等行业“六乱”行为。落实河长责任制,全面开展河道卫生整治。开展绿化,开展林地保护、边坡治理等,提升山体绿化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

  责任单位:安监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站、食药站、卫生监督所、交通站、清洁办等相关站所

  (三)公共区域整治

  由镇清洁办牵头,以248省道沿线、镇政府周边、聚雅公路成家庄镇路口“一带一区一口”作为整治重点,吸引社会投资,争取县政府资金,将交通沿线治理和企业矿区治理相结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一企包一路”“企业为主体”等要求,将248省道沿线、聚雅路成家庄段分包企业,对企业周边及所包路段环境进行整治,主要包括企业周边环境干净整洁、道路平整、破旧建筑整洁,内外绿化、美化、亮化,包路沿线绿化等。

  责任单位:清洁办、各企业、安监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站、食药站、卫生监督所、交通站、清洁办等相关站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把农村人居环境“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成立由镇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镇爱卫办主任李玉琳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各包片干部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形成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落实机制,有效推进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领,组织群众参与。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等媒介,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组织广大脱贫人口最大限度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脱贫群众致富带头人模范带动作用。

  (三)构建长效机制,力求标本兼治。把实施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和持续巩固治理成果有机结合起来,立足长期,着眼长远,稳扎稳打,久久为功。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促进群众观念转变、习惯养成,坚持因地制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稳定改善。

  (四)强化督导督查,严格奖惩兑现。成立镇农村人居环境“六乱”整治督查领导小组,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定期通报等方式,深入一线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发现问题,督导整改。适时表彰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并作为村级换届、评优评先以及县、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的重要参考。

6. 巩固垃圾分类成果,继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当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加强对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肥料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对肥料化处理成果使用的协调推广。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商务、环境保护、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奖惩机制等作出约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和分类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村(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以便于识别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十条  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

(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

第十一条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二)村(居)民住宅及其房前屋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施工现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责任人。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摆放、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时间和地点;

(三)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四)督促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对本村(社区)不会烂垃圾进行二次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容器至本村(社区)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或者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负责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集中存放点至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具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到村(居)民住宅、驻村(社区)单位和公共区域等生活垃圾投放点,按照下列要求对单位和个人已初步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将会烂垃圾统一收集后,运送至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或者资源化处理设施中;

(二)对不会烂垃圾进行二次分类,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后,分类运送至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应当执行环卫作业标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乡镇(街道)垃圾转运站和村(社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当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七条  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二)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三)在作业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保持作业车辆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四)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六)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或者相应的回收网点、处置场所。

第十八条  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初步分类要求的,可以劝导投放人进行分拣;投放人拒绝分拣的,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发现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其进行分拣;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拒绝分拣的,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易腐垃圾交由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者进行资源化处理。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有害垃圾交由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条件的处置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垃圾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按需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运输车辆,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可利用物回收网点,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最大化。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等部门进行运营监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先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等措施,防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费用通过政府补助、村(居)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鼓励和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率。

第二十四条  美丽乡村、文明村镇等文明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和成效纳入评选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有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运输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未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在运输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拣员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或者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负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二)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报告后不予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

7. 巩固垃圾分类成果总结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之一。

垃圾增多的原因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项消费增加了。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市垃圾的清运量是2500多万吨,1996年城市垃圾的清运费是1.16元/吨,是1979年的4倍。经过高温焚化后的垃圾虽然不会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它投资惊人,难道我们对待垃圾就束手无策了吗?办法是有的,这就是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的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

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如下:

减少占地

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减少污染

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理多采用卫生填埋甚至简易填埋的方式,占用上万亩土地;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还可以减少危害。

变废为宝

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一次性筷子数十亿双,这些占生活垃圾的8~15%。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块,可少采20吨铝矿。生活垃圾中有30%~40%可以回收利用,应珍惜这个小本大利的资源。 大家也可以利用易拉罐制作笔盒,既环保,又节约资源。

而且,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各种固体废弃物混合在一起是垃圾,分选开就是资源。如果能充分挖掘回收生活垃圾中蕴含的资源潜力,仅北京每年就可获得11亿元的经济效益。可见,消费环节产生的垃圾如果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最好途径。

总结

垃圾分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垃圾分类后被送到工厂而不是填埋场,既省下了土地,又避免了填埋或焚烧所产生的污染,还可以变废为宝。这场人与垃圾的战役中,人们把垃圾从敌人变成了朋友。

因此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效益。

垃圾种类

可回收

垃圾分类目录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各种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塑料牙刷、塑料杯子、矿泉水瓶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这些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其它干垃圾

垃圾分类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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