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工作杂志订阅
办公室文员(会议、文书、印信、档案、接待、宣传栏、文件报纸收发)工作职责:
1. 接听、转接电话;接待来访人员。
2. 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3. 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清洁卫生。
4. 做好会议纪要。
5. 负责公司公文、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分送。
6. 负责传真件的收发工作。
7. 负责办公室仓库的保管工作,做好物品出入库的登记。
8. 做好公司宣传专栏的组稿。
9. 按照公司印信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公章,并对其负责。
10. 做好公司食堂费用支出、流水账登记,并对餐费做统计及餐费的收纳、保管。
11. 每月环保报表的邮寄及社保的打表。
12. 管理好员工人事档案材料, 建立、完善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借档手续。 13 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 14 统计每月考勤并交财务做帐,留底。 15 管理办公各种财产,合理使用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提倡节俭。 16. 接受其他临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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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以上。对涉密人员上岗要先经过培训,签订承诺书,在岗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扩展资料 :
涉密人员保密规定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录音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录音;
2、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3、不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出入公众场所;
4、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5、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6、不得将已作废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者个体商贩;
7、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传、传真、计算机等通信网络传递国家秘密;
8、不得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
9、未经批准不得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的区域或者保密部位进行参观、交流活动;
10、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3. 保密工作 杂志
金城出版社是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主管主办的中央级出版社,也是全国唯一的保密专业出版社,致力于推进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出版国家保密局机关刊物《保密工作》杂志,保密专业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为保密宣传培训、保密专业教学、保密理论研究以及国家安全等领域提供了一系列专业、权威、规范的出版物,充分发挥出保密宣传教育重要阵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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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和制定全县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综合指导全县教育、文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我县教育体制改革,理顺教育内部与外部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
(四)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规划。监督测评全县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
(五)统筹管理全县基础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
(六)主管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工作。负责全县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教育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及教育系统表彰奖励。负责本县的教师调配、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并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统筹管理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本县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和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九)负责全县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教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语音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培训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文化市场、博物馆事业,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化教育局共设8个职能股室,其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含综治办)
1、负责保障政令畅通和本系统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承办上级交办与同级转办的工作;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及时准确传递信息;督促检查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协助领导处理突发性事件。
2、负责文件收发、传阅、移交、督办、归档、保密、报刊订阅发行、政治学习、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做好来客、信访接待和提案答复及协调工作;管理好机关的财产;做好小车的调度管理。
3、做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强化学校安全检查,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机制,加强综治队伍建设。
4、抓好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完善计划生育各种帐卡。
5、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股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系统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调整及培训等工作,积极推行和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2、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制订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做好教师考核奖惩、职称评聘、劳动保障、补充招聘、教育培训等工作。
3、负责做好全县中小学的人事计划、编制管理、人事调配、干部任免、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准确的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教育股(含职成股)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2、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等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管理,检查、督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帮助学校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3、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学网点调整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全县教育均衡健康发展。全面规范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4、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负责县内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审定工作。
5、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督导室
1、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2、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对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组织开展督学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5、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社文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化艺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县文化事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2、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艺术传统,保护和挖掘地方文化资源,组织重点体裁艺术作品的研发,组织协调全县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3、负责文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全县对外文化交流的审核报批工作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管理文化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新闻出版(版权)股
1、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对新闻出版和版权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制定本县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本县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核审批和新闻出版、版权业的管理、年报统计工作。
3、组织查处违反出版、印刷、发行法律规章的行为和版权
侵权案件,依法保护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县“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并协调、组织集中查处行动。
4、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计财股(含行政服务股、校建办、勤办)
1、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督查、指导全县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工作;做好全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统计工作。
2、监督系统内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协助做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小金库”等工作。
3、受理服务对象申报的各类行政事项,按规定核发、办理。
4、负责全县中小学校舍建设和规划工作;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5、负责全县学校勤工俭学组织管理工作。
6、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2、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汇总户籍为本县的高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配合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协助经办银行催还贷款和向上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3. 负责教育民生工程管理工作。做好本县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普通高中贫困生政府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国家助学金、当年考取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政府资助金管理工作。
4、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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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阅报刊的方法很多,在邮局可以直接到订阅窗口办理,需要向办理人员提供准确的报刊名称或者邮发代号(可以在报纸上找到)。同时需要确定订阅期限,并支付对应费用。留下你的收货地址,就会有邮递员为你邮递报刊了。
2、在网站办理任何业务均需首先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注册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后续服务可以顺利进行。对于所填写的信息,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3、未经许可,这些信息将不会用于其它商业目的。注册后可随时对除客户帐号以外的个人信进行维护,并可查询本注册帐户下所办理的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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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保密工作》杂志。这是全国保密系统唯一公开发行的保密宣传教育月刊,现每期发行几十万份。开展与保密工作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公务员,传达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宣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保密业务知识,反映全国保密工作情况。
出版保密专业图书。编辑、出版、发行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制订、修订的保密法律法规汇编,保密教育培训教材,保密专业图书,保密知识普及读物、宣传手册、挂图等。
出版保密宣传教育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承担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交办的重大泄密窃密案例、保密专业知识专题片的拍摄制作工作;出版面向大众的音像和电子出版物。
编辑出版社科图书和大众图书。包括哲学、政治、宗教、历史、法律、经济等学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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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本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科技北京建设。
(三)组织制定本市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研究的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配套政策制定,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负责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政策,参与拟订科技金融促进工作的相关政策;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六)组织制定本市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研究制定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研究制定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政策;按规定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制定本市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制定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和科技奖励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制定本市科技合作交流政策;负责科技外事工作;负责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等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委办公室主任:省科委办公室主任就是正处级;地、市科委办公室主任就是正科级;县(不包括直辖市的县)区科委办公室主任就是正股级。
认证监管处:统一管理认证工作,承担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培训机构;依法监督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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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秘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
4、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第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6、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它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秘密,有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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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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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由国家保密局主管、金城出版社主办的《保密工作》杂志推出了“保密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