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流行业库存供需平衡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 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物流行业库存供需平衡方案怎么写
货物有仓储,就相当于设置了一个缓冲地带。
比如市场上该种货物短缺了,价格上涨了,就可以通过减少仓储,将仓库中的货物卖出,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稳定市场。
如果市场货物过多,价格下降,就可以通过从市场上收购部分货物,来稳定物价,并且稳定市场供应量。
3. 库存平衡企业物流
备货型生产(Make-to-Stock,简称MTS)按照企业组织生产的特点,可以把制造性生产分成备货型生产(Make-to-Stock,MTS)与订货型生产( Make-to-Order, MTO)两种。流程式生产一般为备货型生产,加工装配式生产既有备货型又有订货型。
备货型生产也称存货型生产或按库存生产,是在对市场需求量进行预测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生产,产品有库存。为防止库存积压和脱销,生产管理的重点是抓供、产、销之间的衔接,按“量”组织生产过程各环节之间的平衡,保证全面完成计划任务。这种生产方式的顾客定制程度很低,通常是标准化地、大批量地进行轮番生产,其生产效率比较高。
4. 物流供需平衡分析包括哪些环节
产业链包括了交割知识、产地、物流、基本的供求情况等。研究整个产业链的结构特点。
比如你研究黑色商品,那就要研究从焦煤到焦炭是怎样的生产工艺;铁矿石跟焦炭一起变成粗钢又是怎样的工艺;从产业链粗钢到钢坯是什么工艺;从钢坯到螺纹钢是什么样的加工过程。要对这个产业链的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在了解整个生产分工情况的时候,在产业链这个产业链里哪家公司或者哪个环节是有话语权的。
5. 物流行业去库存
库存中就是还没发出去,还没有车,还在库房放着。德邦快递的库存中是什么意思,库存中是有货,但是还没有发送。
6. 物流系统供需平衡关系图
1、城市土地供需平衡城市土地供需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而是由几个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所组成的范畴体系。
2、城市土地供需平衡,既包括供需结构平衡,又包括供需总量平衡,既包括一级市场供需平衡,又包
括二级市场供需平衡,在完善的城市土地市场中,城市土地供需平衡是通过价格机制和机制来实现的。完善的城市土地市场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城市土地供需各方
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完善的城市土地市体系,价格由市场供需状决定。
7. 物流行业库存供需平衡方案设计
好处是,通过库存,一是可使得原来零散放置的物料整理得井然有序,废旧物料堆放整齐,工厂空地整洁干净,从而实现文明生产。
二是可以有效防止物料陈旧,了解各种物料的特性,分别针对其特性采取相应的保管方法。
三是改善服务质量,了解库存,有利于调节供需之间的不平衡,保证企业按时快速交货,能够避免或减少库存缺货或供货延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8. 物流库存管理优化方案
如果库存里的货需要全部打运单出来,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完成:
1. 首先,确认库存里的货物和数量,并核对客户订单的内容和发货信息。
2. 在电脑上打开物流及时查询系统,输入客户的运单详细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收货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再选择快递公司,确认收费方式等相关信息。
3. 扫描每个货物的条码,将其与对应的运单信息绑定,以便在发货过程中能够对货物进行跟踪和管理。
4. 确认所有的货物信息和运单信息无误后,生成所有货物的出库单和运单,将出库单交给库房负责人,帮助库房工作人员找到所有需要发货的货物,并进行打包和配载。
5. 最后,将运单贴在货物外包装上,并通知快递公司前来取件,等待客户签收。
需要注意的是,发货过程中还需合理安排物流运输路线、注意货物的保护和安全,在发货完成后及时更新物流信息,以便客户能够及时跟踪运输进度。
9. 库存对物流的优化
配送地的选择可能会对库存产生影响,因此在选择配送地时需要谨慎选择。以下是一些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1. 物流成本:不同的配送地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物流成本,如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如果选择的配送地物流成本过高,可能会导致库存成本过高,影响企业的盈利。
2. 运输时间:不同的配送地运输时间可能会不同,如果运输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库存积压,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和货物周转。
3. 市场需求:不同的配送地市场需求可能会不同,如果选择的配送地市场需求低,可能会导致库存积压,影响企业的销售和盈利。
4. 供应链风险:不同的配送地可能会面临不同的供应链风险,如天气、政策、安全等因素。如果选择的配送地供应链风险高,可能会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到达,影响企业的生产和销售。
10. 物流公司库存管理优化方案
加快存货周转速度对企业意义重大,可以加快资金回流周期,降低储存成本,减少库存。有些方法可以借鉴,一是以销定产。订单来了,开始组织生产,产品下线,直接发给客户,基本上没有库存。
二是就近生产。产品那里市场最大,工厂就设在附近,产品运输距离短,进入市场快,这样存货周转就快,效率很高。
三是自建物流公司,成本大点,但自己可以掌控,效果很好。
11. 物流行业库存供需平衡方案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的有效供应,发挥成品粮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洪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洪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指根据洪江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所储备的粮食,主要品种为包装大米。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应急成品粮管理、监督、承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第五条 洪江市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和“动态管理,滚动轮换”的方式。
如政府需动用应急成品粮,采取先动用后结算的方式,结算价参考动用前十五天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省、怀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洪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储备规模和规划建议,报政府审定执行,负责指导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成品粮的购入、储存、轮换、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质量、数量、执行轮换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每季度初将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拨付给市商务和粮食局,并对成品粮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承储企业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指令后,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协助应急粮食运输定点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送到应急供应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指令。
第六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资质审核和应急成品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储备。
第七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洪江市应急成品粮承储协议书》,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承储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社会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应具有粮食原粮储存仓容200吨以上,仓房条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备检测应急成品粮储存期间仓库温度、湿度等条件。
(四)、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第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首次收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叠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牌。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每袋包装成品粮净重不大于25kg,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检验制度,定期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粮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即在常年成品粮储备量保持在不低于储备规模30%的情况下,其余表现为待加工原粮,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成品粮常储常新。市级应急成品粮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保管和轮换费用标准按中央成品粮储备标准测算,报市政府审核确认。如果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导致难以进行正常轮换时,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和粮食局,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进行市场调研,并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农发行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与轮换、价差、正常损耗和保管费用补贴一起由市财政局审核拨补。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确保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对存储的成品粮储备实施日常监管,每月对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作为原始资料进行保管;承储企业每月应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报送相关报表;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不定期对应急成品粮的保管、轮换、账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不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按要求储粮、管理不到位,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缴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的成品粮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低于承储规模的3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扣减储备费用补贴、取销其成品粮承储资格:
(一)虚报成品粮储备数量;
(二)储存的成品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更承储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应急成品粮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