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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流行病潜伏期(流行病的潜伏期)

1. 流行病的潜伏期

一般来说很少有传染病的潜伏期在几小时内,一般来说通常是在9-90天之内,像狂犬病毒通常没有固定的潜伏期,一般来说的短期的潜伏期可以在几小时内,而像梅毒之类的则是9天左右,流感病毒的潜伏期大多数也能在几小时内爆发出来。应该注意防止传染

2. 流行病的潜伏期指

肺结核的潜伏期是指患者已经感染了结核分枝杆菌,但这种细菌引起的不适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也就是说患上了结核病。一般传染病的潜伏期为7-14天,而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因此潜伏期很难确定,主要取决于被感染结核杆菌的数量、毒力和患者的免疫力。如果病人免疫功能差,潜伏期可能很短;如果病人免疫功能好,又没有基础疾病,潜伏期就会很长,甚至终身没有临床表现。

3. 流行病散发

  动物传染病的流行过程是病原体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不断更迭其宿主的过程。这一过程始终保持着时间和空间的连续性,又受到复杂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因而流行过程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流行形式多样   根据动物传染病于流行过程中,在一定时间发病率的高低及流行强度(即传播范围的大小),可区分为散发性(如绵羊痒病)、地方流行性(如炭疽)、流行性(如羊痘、鸡新城疫)和大流行性(如口蹄疫、牛瘟)四种表现形式。   

2.季节性   某些动物传染病经常在一定的季节发生,或在一定的季节出现发病率显著上升的现象称为动物传染病流行的季节性。

4. 流行病潜伏期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第三章传染病监测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流行病潜伏期多为多少天

流行病学的应用有哪些:

1.用于制定疾病控制对策与措施:

流行病学研究不仅可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疾病控制的对策与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也可凭借自身的学科优势,针对具体的疾病或危害,提出具体的预防或控制的对策与措施建议或相应的卫生政策建议。

2.用于“健康促进”:

健康促进是为导致健康行为和健康生活条件所采取的健康教育与环境支持相结合的策略,即是把个人选择和社会对健康的责任综合起来,以创造更健康的未来的一种人和环境之间的调节策略。健康促进的目的是促进积极的健康行为,提高人民的卫生知识,创造有利于健康的环境,提高人群或个人应对环境和心理压力的能力,从而保持健康的平衡,减少疾病,提高生活质量。

3、用于疾病的监测

4、用于探索疾病病因与影响流行的因素:

许多疾病特别是一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病因未明,一些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与许多因素有关。探讨疾病病因,阐明与疾病(或健康状况、卫生事件等)发生与流行有关的因素,是控制疾病,促进人类健康的关键所在。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类型具备了解决此类问题的逻辑需要,其方法学特点如定量测量,偏倚的控制,因果推论技术等,使其对研究疾病病因或危险因素有明显的学科优势。

5.用于研究疾病的自然史:

疾病的自然史即疾病的自然过程。疾病就个体而言有其自然发展过程,如传染病的潜伏期、前驱期、临床症状期、恢复期。就群体而言,各类疾病在人群中也有其自然发生、发展的规律。应用流行病学方法可以研究、阐明疾病的自然史。了解疾病的自然史即有助于临床诊断、治疗,也有助于对其预防与控制。

6.用于临床诊断、治疗方法的评价:

随着相关学科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诊断技术或方法,新的治疗药物或措施层出不穷。某种新的诊断方法的诊断价值如何?某种新的治疗药物、治疗措施的疗效如何?是否可予推广应用?等问题可应用流行病学方法予以评价。从而对这些新的诊断技术、治疗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以便在临床实践中正确应用。此外在临床实践中还涉及对治疗药物或方法的不良反应的评价以及疾病的预后分析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这些均属临床流行病学的研究范畴。

7.疾病的预防措施评价:

如前所述,对某种预防疾病的措施或方法,如一种新的预防接种制剂,一项预防疾病的措施如食盐加碘、饮水加氟等的效果,可以前述实验流行病学的方法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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