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单品搭配 > 正文

秦朝为什么流行征兵(秦汉时期征兵制度)

1. 秦汉时期征兵制度

秦汉到魏晋时期,多有战乱发生。而在每次战争中,军士的数量与质量,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战争的最终走向。

但奇怪的是,在战争中发挥出重要作用的军士们,其社会地位却不断在变化。其原因,还是因为不同时代下的"尚武"与"重文"思想,都有不同表现。

先秦到西汉前期:军功爵制盛行,军士地位突出

先秦时期的军士,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当然,或许有人认为: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发,而军士们的质量与数量,会直接影响到诸侯的争霸,所以军士的地位较高。

这一点可以反过来论证这个结论。因为在更早的时候,在春秋战国之前的社会,"尚武"风气便已经流行了。

《周官·小司徒》注疏有记载:"凡出军之法,先六乡,赋不止,次出六遂;赋犹不止,征兵于公邑及三等采;赋犹不止,乃征兵于诸侯。"

六乡之民,便是国人,住在城市里面,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而六遂之民,就是野人,指郊区人口。这句话什么意思呢?即国家在征兵之时,需要先从国人中挑选,然后再从野人中挑选。

在当时,国人的地位显然要比野人高。换言之,地位更高的国人,有参军作战的基本权利。试想一下:如果军士的社会地位不高,他的选拔过程为什么又如此看重身份。

"尚武"风气还在继续,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它变得更加显拔。一是原本社会中人们的普遍认知,二也是出于争霸需求,各路诸侯纷纷富国强兵。秦朝的变革之一,是商鞅带来的变法。后者提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

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中,军事竟然一跃上升到农业的高度,可见商鞅对于军事的看重。在他的影响与鼓励之下,原本就崇尚武勇的秦朝,变得更加重武尚功,并努力朝着"举国而责之于兵"的方向迈进。

据《商君书》记载:"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也,民勇者,战胜;民不勇者,战败。能壹民于战者,民勇;不能壹民于战者,民不勇,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故举国而责之于兵。"

看看这段论述,足以证明赳赳老秦的气势。有这种全国皆战、全民皆兵的气势与信念,秦朝如何不会成为最大的赢家。而更重要的是,秦国将军功与爵位直接联系到了一起,这是颇为难得的。

"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在秦国,一个普通出身的人,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军功封侯拜相。而且军功的大小、质量,直接决定军士未来的政治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

商鞅重法,将服兵役当成是国民必须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但在此基础上,他又不忘许以重利。反正都要服兵役,不如积极参加,还可以改变自己的出身。这对绝大多数平民来说,是想都不敢想的。

毕竟在奴隶制社会,世卿世禄制度几乎阻断了平民的晋升之路;而秦国的军功爵制,却又重新让他们看到了光耀门楣、封妻荫子与出人头地的希望。

正因如此,秦国百姓"勇于君战",国家"兵革大强"。后来秦始皇继位,依旧"续六世之余烈",继续推行军功爵制。汉高帝刘邦取得天下后,也继承了秦国的大多数制度。所谓汉承秦制,军功爵制在西汉初期依旧是不少平民改变人生的必要之路。

比较有代表性的,自然是大将军卫青与骠骑将军霍去病了。卫青一介马夫出身,虽然凭借姐姐卫子夫的关系,才顺利进入军中。但他屡破匈奴,凭借个人出众的作战能力,生生成为了卫子夫的靠山。

而且从西汉初年官员阶层的成分来看,在朝中身居高位者,大多都是功勋武将的后人。不难理解:当西汉面临匈奴这个敌人时,便意味着战争不会结束。一旦战争持续下去,汉朝便必须靠武将上阵杀敌来维持国内的稳定。

西汉中期到东汉末年:"重文"思想抬头,独尊儒术

同样是汉武帝时期,"尚武"与"重文"思想开始出现偏移。靠着武将击败匈奴的汉武帝,也开始转向重儒了。仔细分析一下西汉初年的国策,便会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

首先,西汉初年以来,一直崇尚"无为而治"。在汉文帝、汉景帝在位时期,国家逐渐恢复传统的农耕经济,政治清明,社会也趋向稳定,后世对于这段时期也比较友好,还称它为"文景之治"。

但被人忽略的是,长期以来的无为,使得军功地主集团逐渐走向腐朽与没落。如此一来,它们便成了封建官僚社会体系中的"累赘",不仅不能有效加强统治阶级的管控,而且还不利于君主加强集权。

汉武帝掌权后,对待功勋武将之后,采取了打压政策。一方面,汉武帝认为"武功以显重,文德以行褒",开始提拔一些"文学之士",从而改变了功臣武将掌权的局面。

另一方面,汉武帝还重用布衣,提拔一些寒族人才,诸如桑弘羊、司马相如、朱买臣、卫青等人,皆是出身贫寒。

而彻底让"重文"思想压过"尚武"氛围的,恐怕就是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了。自汉武帝开始,汉代历任皇帝都开始开办经学,并重视儒家。比如汉元帝,"少而好儒,及即位,征用儒生,委之以政"。

与此同时,皇家官学——太学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由于明经等方式成为了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之一,导致民间不少人开始纷纷转而学儒。不少从太学"毕业"过的儒生,有一部分也回到家乡,开设学馆教授弟子,继续弘扬经学。

显而易见,这种社会风尚的转变,使得"重文"压倒"尚武",从而间接改变了军士的社会地位。

到了东汉时期,朝廷依旧注重"重文轻武"。汉光武帝刘秀在取得天下后,便表现出"厌武事"的态度来。一方面,这固然是天下刚刚一统,百姓需要安稳平定的环境来恢复生产;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擅长作战之人,不一定也能擅长治理国家。

正因如此,汉光武帝便"退功臣而进文吏"。自此以后,东汉王朝的武将功臣便很难如愿进入到核心统治圈子中。

商鞅变法,为了将"尚武"思想贯彻到社会中,便将军功与爵位、官职紧密联系起来。这是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不少人愿意从军。反观东汉统治阶级,在推行贯彻"重文"思想之时,也采取了类似办法。在整个东汉王朝,"经明行修"都是入仕的标准条件。想要做官,其实非常简单。只要有学问有品行,朝廷便会主动邀请你来入仕。

除此之外,军功爵制赖以生存的"爵赏制度",也在东汉时期遭到了废除。王符在《潜夫论》中说:"今吏从军败没死公事者,以十万数,上不闻吊唁嗟叹之荣名,下又无禄赏之厚实,节士无所劝慕,庸夫无所贪利。此其所以人怀沮懈,不肯复死也。"

东汉时期的爵位,已经出现滥觞。当时社会中的不少人,都是空有爵位,而没有相应的经济与政治待遇。这一招,可谓是"釜底抽薪",彻底断绝了军功爵制带来的政治与经济利益。由此一来,百姓参军的积极性也大大减弱。

到了东汉中后期,知识分子掌控了社会中的主要话语权。无论是权力、名声还是利益,都要依靠清流名士。不少士族子弟,纷纷掌控朝政大权,他们互相帮扶,阿朋比周,还控制了社会中的舆论导向。

在当时,后辈年轻才子想要入仕,便需要有一个好名声。如果有成名人物进行点评,那么这个年轻才子便能立即身价倍增。汉末年间的袁绍、孔融、曹操、诸葛亮等人,皆是通过这个方式才出人头地的。

这一时期的社会,已经基本完全倒向文人士大夫。汉末名将皇甫嵩有一个叔叔,名叫皇甫规,出身将门世家,是"西州豪杰"。当党锢之祸发生后,不少清流名士遭到逮捕,皇甫规因为出身将门,没有被牵连其中。可不曾想到,皇甫规竟然以此为耻,并请求与党人连坐。

由此可见,东汉后期以后的军士,其社会地位已经大幅下降。就连不少出身将门世家的武将,也希望与读书人交好。张昭本是徐州名士,后遭陶谦迫害,不得不来到江东地区。后来孙策平定江东,也是"三顾茅庐",用极高的礼遇请出了这个读书人。

可见在汉末时期,哪怕是手握重兵的军阀人物,也不得不对读书人礼遇。而且在不少文人看来,武将就是个大头兵,和他们完全没有共同语言。

据《三国志·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记载:"张飞尝就巴宿,巴不与语,飞遂忿恚。诸葛亮谓巴曰:'张飞虽实武人,敬慕足下。主公今方收合文武,以定大事;足下虽天素高亮,宜少降意也。'巴曰:'大丈夫处世,当交四海英雄,如何与兵子共语乎?'"

张飞虽然立下赫赫战功,但他也希望和文人相交;而刘巴身为名士,却不愿意与他来往。这两人的态度,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文人的追捧。

秦朝尚武,全民皆兵,这是它能成功的一个必要前提;东汉重文,独尊儒术,这也是它衰退的一个主要因素。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武将的作用远胜于文人。只能说,军士想要改变自己的出身,只能寻求在社会变革之际。但不可否认的是:擅长作战的功臣,未必能很好地处理好朝政。

2. 秦汉时期征兵制度是什么

、商周时期的征兵与甲士制度

我国在商、周时已经有征兵制度。当时规定,每个部落成员在战争期间,都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军队的核心是王家与贵族子弟,即“三族”与“多子族”所组成。

基干力量是由平民组成的甲士。那时作战用战车,每辆车上有驾车、持干、戈和拿弓矢的作战人员三名.俗称“三甲士”。在每辆战车的两侧与车后,随有步兵(徒兵)几十名,由奴隶充当。他们既是战斗员,又是侍候奴隶主的杂役。

2、战国时期的常备兵与常备兵考核制度

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变法,封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开始建立了郡县制,兵役制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当时已经建立常备兵制度。常备兵是军队的基干,他们都是应把经过考选而来。选时相当严格。

以魏国为例:选拔武卒要求参加考选的人穿“三层之甲”,拿一张要用上百斤力才能拉开的硬弓和装有五十支箭的箭囊,扛着文,头戴铁盔,腰佩剑,带三天粮食,在半天之内走完百里路。凡是中选的人,免除全家的赋税、徭役。

3、秦汉时期的征兵制度

秦统一中国后,便出现了全国规模的征兵制。征兵以郡县为单位,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作战的权力。当时农民既是主要生产力,也是兵员的主要来源。秦朝兵役和劳役极为繁重:当时全国大约有两千多万人口,而经常被征发服兵役、劳役的就有二、三百万人。

汉承秦制,当时规定不省贵贱,男子二十岁就要在官府登记。并且根据三年耕一年储的原则,从二十三岁起正式服役,直到五十六岁止。在适龄期间,除每年农闲受训外每人一生要服两次兵役,每次一年。一次在地方上,称“正卒”;一次在边疆或京城,称“戍卒”或“卫士”。

汉武帝时,出现了招募熟悉北方少数民族情况的人组成“胡骑”,招募熟悉南方越事的人组成“越骑”。

4、三国时代的世兵制度

东汉后期,由于军阀割据,坞堡林立,大批农民为军阀豪强所霸占,成为依附于他们的部曲(近于奴隶的私人部队)。很多壮丁成了地主家兵,全国征兵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三国时期出现了“世兵制”。“世兵”就是父子世代为兵。这种兵家户籍不属郡县,而由军府管理,称为“士家”、“军户”。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只有得到放免才能取得平民的身份。

5、世兵制度的进化体:北魏隋唐的府兵制度

南北朝后期,北朝出现了“府兵制”。西魏的字文泰在大统九年(公元543年),广泛招募各地汉族豪强地主从军,通过他们的从属关系,带来了大量家兵、部曲等私人武装。西魏政权根据他们所带军队的众寡,授予各种不同爵位。这种使地方割据的私人武装中央化的办法,不但增强了朝廷军力,同时使鲜卑部落兵与汉族封建兵制逐渐结合,创置了“府兵制”。

西魏末年,府兵由六个柱国大将军率领,每柱国下设两个大将军,一个大将军下又有两个开府将军,共有二十四军。当时府兵与民籍分开,不属郡县管辖,他们只管打仗,不负担其它赋税。

府兵制到了隋朝起了很大变化。军府名称为骠骑府,以骠骑将军为长官。军士开始编入户籍,从事生产。隋炀帝时,府兵直接从民间征调,男子年满二十一岁即可参加府兵。全国府兵由十二卫分领。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骠骑将军府为鹰扬府。长官为鹰扬郎将。军人称“卫士”。卫府制度趋于完善,中央集权在军制上得到加强。

唐初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个府,均由十二卫和东宫六率分领。一改隋朝鹰扬府为折冲府,每府府兵归折冲都尉管辖。并规定在设府的地方,人民有充府兵的义务。服役年龄是二十至六十岁.应征充当府兵的人,平日务农,农闲教练,征发时自备兵器、资粮。这实际上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证调服役的人,定期宿卫京师或戍边;战时出征,战事完毕,即“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6、唐中后期、宋的募兵制

唐代中期,府兵因负担过重而大量逃亡,折冲府名存实亡,府兵制受到严重破坏。为了补充兵员,就采取了招募的办法。唐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招募蒲、同、歧、华、京兆等州逃亡的府兵和白丁充当宿卫,称“长从宿卫”,以代替府兵定期轮流宿卫的旧制度。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27年)下令各军镇招募长驻边疆的军防健儿,其家口愿同去的,各给田地屋宅。后来组成边兵,由方镇操纵。这样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府兵制度基本结束。

募兵制是宋朝的主要兵制。当时有四种不同军队——禁军、厢兵、蕃兵、乡兵。禁军是皇帝的亲兵,驻守京师,兼备征伐,是北宋的正规军。它来源于全国招募与选自厢兵、乡兵中的健壮兵丁。厢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军,不进行军事训练,所以不能作战,只给地方政府服亲没。蕃兵是招募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充当过境屯戍守军。乡兵,于招募之外,也有当地征发的,经过训练作为地方防守部队。

7、元的部落兵制

元朝在取得全国政权前,实行部落兵制。本部落的男子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全部当兵,下马牧畜,上马攻战。其本族人建立的‘蒙古军”与后来吞并各部落建立的‘探马赤军”为主力军。进入中原后,抽调二十岁以上的汉人壮丁建立“汉军”,作为戍守当地的地方军。

8、明的卫所制

明朝实行“卫所制”。军队组织有卫、所两级。一府设所,几府设卫。卫设指挥使,统兵士五千六百人。卫下有千户所(一千士兵),千户所下设百户所(一百士兵)。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军,平时屯田或驻防。遇有战争,朝廷命将,率领调自卫、所的士兵征战。

卫所制有些象世兵制,又与唐代的府兵制相似。

9、清的部落兵制:旗兵制

清朝实行“旗兵制”。起兵伊始,以部落为单位组成“旗”,旗是军政合一的组织,旗民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因此,旗兵制就是部落兵制。

公元1615年,努尔哈赤将满、蒙、汉族力量编成八个旗,分别用正黄、正自、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种色旗作标志。这就是八旗军”的由来。

清统一全国后,又以汉人为基础组成了“绿旗军”(以绿旗为标志,又名‘绿营兵”)。兵员时有增减,最多时达到六十多万人

3. 汉代的征兵制度

西汉时期兵制实行更戍法,大体上为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子都在军中服两年兵役,并且可以用钱代役,但是随着汉武帝开疆拓土,原有的征兵不适应战争需求,渐渐的实行募兵制,到了东汉的时候,募兵比重大大增加了,且在组建国家军队中处在重要作用。

募兵制代表着士兵和将领隶属关系的增强,也将导致招募者拥有的私兵的可能性。私兵的情况到了东汉后期更加突出。东汉后期中央集权削弱,地主豪强势力急剧膨胀,而农民渐渐变得贫困,成为地主豪强的”徒附“,地主豪强将这些依附人口组装成私人武装,私人武装被称为私兵、家兵或者部曲。地主豪强地主对“徒附”的控制权是十分强大的,包括控制“徒附”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徒附”的家庭及其后代。军阀割据,众多州郡牧守拥兵自重,曹操通过“散家财,合义兵”,以便“将以诛卓”,就这样子组建了自己的军队。这样子强大的人身关系成为曹魏军队重要组成部分,私人武装的人身完全属于国家

东汉末年,军阀混战,政局动荡,人口锐减,兵源得不到保证,而世并一度,具有兵民分离,士兵专列军籍,终身为兵,父死子继,不得转业等特点,这可以保证自身兵力来源,可以进行长期作战,保证了政权的长期性。也可以更好的控制地主豪强的私人武装,削弱地主豪强的势力,保证了政权的稳定性。曹魏实行屯田制,将士兵及其家属控制起来,利用其进行屯田,可以保证战争时期军粮的供给和其他生产持续,将士兵家属控制起来,也可以防止士兵逃跑。

4. 秦汉时期征兵制度改革

中国在商、周时已经有征兵制度。当时规定,每个部落成员在战争期间,都有当兵作战的义务。核心都是贵族,平民可以当基层指挥而奴隶只能是最基层的士兵(阵亡最多的就是奴隶,不过这个时候打仗不以消灭对方有生力量为主,大多数会被俘虏;被俘后还是对方奴隶(也有平民被俘虏后转奴隶的));

PS:为什么不写夏朝,因为目前为止,有三个疑点:1、目前未发现夏朝遗址(城市、聚集区);2、目前出土商朝的甲骨文没有关于夏朝的任何记录;3、夏朝存在后世人(近千年)书写的史书(《尚书》)中;

战国时期(也可称之为东周后期)——常备兵

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变法,封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开始建立了郡县制,兵役制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当时已经建立常备兵制度。常备兵是军队的基干,他们都是应把经过考选而来。选时相当严格。凡是中选的人,免除全家(部分)的赋税、徭役。不过这个时候打仗以消灭对方有生力量为主尤其是后期,最为著名的是白起,号称"人屠",据史书记载比较大的几次战争就近百万(伊阙之战斩杀24W、华阳之战斩杀15W、长平之战斩杀45W……)。

此时平民也可以通过军工获得爵位、当将军了(当时白起就是平民),但是大多数仍然是低级领导和士兵;此后平民也能通过军工等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

秦汉时期——征兵制

秦统一中国后,便出现了全国规模的征兵制。征兵以郡县为单位,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作战的权力。当时农民既是主要生产力,也是兵员的主要来源。

汉承秦制,当时规定不分贵贱,男子二十岁就要在官府登记。从二十三岁起正式服役,直到五十六岁止。

三国两晋时代——世兵制

东汉后期,由于军阀割据,坞堡林立,大批农民为军阀豪强所霸占,成为依附于他们的部曲(私人部队)。很多壮丁成了地主家兵,全国征兵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三国时期出现了"世兵制"。"世兵"就是父子世代为兵。

北魏隋唐(初)——府兵制

南北朝后期,北朝出现了"府兵制"。北魏时使地方割据的私人武装中央化,不但增强了朝廷军力,同时使鲜卑部落兵与汉族封建兵制逐渐结合,创置了"府兵制"。

当时府兵与民籍分开,不属郡县管辖,他们只管打仗,不负担其它赋税。

府兵制到了隋朝起了很大变化。军士开始编入户籍,从事生产。隋时卫府制度趋于完善,中央集权在军制上得到加强。

唐初和隋朝基本一致;

府兵制实际上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征调服役的人,定期宿卫京师或戍边;战时出征,战事完毕,即"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唐(末)宋时期——募兵制

唐代中期,府兵因负担过重而大量逃亡,府兵制受到严重破坏。为了补充兵员,就采取了招募的办法。

募兵制是宋朝的主要兵制。当时有四种不同军队——禁军、厢兵、蕃兵、乡兵。禁军是皇帝的亲兵,驻守京师,兼备征伐,是北宋的正规军。它来源于全国招募与选自厢兵、乡兵中的健壮兵丁。厢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军,不进行军事训练,所以不能作战,只给地方政府服亲没。蕃兵是招募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充当过境屯戍守军。乡兵,于招募之外,也有当地征发的,经过训练作为地方防守部队。

元——部落兵制

元朝在取得全国政权前,实行部落兵制。本部落的男子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全部当兵,下马牧畜,上马攻战。其本族人建立的'蒙古军"与后来吞并各部落建立的'探马赤军"为主力军。进入中原后,抽调二十岁以上的汉人壮丁建立"汉军",作为戍守当地的地方军。

明——卫所制

明朝实行"卫所制"。军队组织有卫、所两级。一府设所,几府设卫。卫设指挥使,统兵士五千六百人。卫下有千户所(一千士兵),千户所下设百户所(一百士兵)。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军,平时屯田或驻防。遇有战争,朝廷命将,率领调自卫、所的士兵征战。卫所制有些象世兵制,又与唐代的府兵制相似。

清——旗兵制

清朝实行"旗兵制"。起兵伊始,以部落为单位组成"旗",旗是军政合一的组织,旗民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因此,旗兵制就是部落兵制。

公元1615年,努尔哈赤将满、蒙、汉族力量编成八个旗,分别用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种色旗作标志。这就是八旗军"的由来。

清统一全国后,又以汉人为基础组成了"绿旗军"(以绿旗为标志,又名'绿营兵")。

太平天国后,八旗兵和绿营兵均不堪大用,各地团练兴起,著名的湘军和淮军;

后来又创建新军;

民国(北洋)——募兵+征兵制

第一种是募兵制,主要招收青年农民入伍当兵。当时社会经济凋敝,剥削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而近代工业又非常少,吸纳不了多少无地农民,因而应募当兵成为农民的一种出路。

第二种是征兵制,计丁抽兵,带有强迫性质。但是由于军阀混战,地方政权不稳定,征兵制很难实行。

民国(国民政府)——募兵+征兵制

国民政府时期,兵役制分两种:1936年前以募兵制为主;之后以征兵制为主。

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曾作出决议,规定要逐渐将募兵制改为以义务兵为主的征兵制,但是由于不少地区政权不巩固,很难实行。这一时期,国民革命军还是以募兵和收编为主。北伐结束后,国民革命军由初期的4万人发展到百万之众,主要是大量收编了北洋军阀各派败散的军队。

抗战开始后,由于对日作战兵力消耗巨大,国民党军正式实施1933年颁布的义务兵役法。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男子年满18岁至45岁,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平时征集检定合格年满20岁至25岁的男子服现役,现役3年;期满退伍为正役,为期6年;再转为续役,至年满40岁,转为国民兵役;满45岁退役。

全面内战爆发后,为了保证所需的兵源,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6月修订并重新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凡年满20岁的男子,经征兵检查合格,征集入伍,为期2年,步兵的军士及特种兵为期3年。1948年2月,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兵员征集暂行办法”,规定年满20至35岁的壮丁一律征集入伍,并授予前线高级长官以征兵的便利处置权。这一规定致使国民党军队任意抓捕壮丁,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

5. 秦汉时期的征兵制度

兵役法是国防建设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这事训练的法律。我国的兵役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由国率最高权力极关、颁布实施。兵役法是军事法规,但它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部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贯彻兵役法,不仅是军队及人民武装部门的大事,也是全社会、全体公民的责任。自觉履行兵役法规定的兵役义务,是每个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第一节 我国兵役法沿革、特点及实施兵役法的意义

兵役法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军事战略的需要而确定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它规定公民眼晏梁的条件、形式、期限、后备力量建设体制,以及公民由于职强慢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我国制定兵役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军队平时和战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全和四化建设大业的顺利进行。

一、我国兵役法规的历史沿革

兵役,是国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在古代,兵役是臣民对君主应尽的军事义务。在现代,各国普遍把兵役作为公民为国家尽义务的一种形式。

兵役法规自古有之。它的产生和其他法律一样,也是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和武装力量的出现而产生的,又随着不同历史时代蛐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早在反、朗周时代就规定:凡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卜辞中“登人三千”,“登人五千”的记载,就是南朝在战时召集兵员出征的意思。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随时准备出征;其余为“羡卒”,即服后备兵役。当时规定服兵役的年龄是;“国中六乡之民,七尺之童年二十者始征,至六十乃免。”这是我国古代最初的兵役法规。

秦汉以后,兵役法规进一步发展,除规定服兵役的年龄和期限外,还规定了违犯兵役法规的处罚等条款。秦《傅律》中规定,到了服兵役年龄而隐匿不报及早报残疾不确定,或不到免役年龄而免者,或应免役而不申报、弄虚作假者,均受处罚。西汉初年,规定年满19岁的男子都要向官府登记,从23岁起以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都服役,学习骑射,称“正率”,一年守卫京师或屯田戍边,称“卫士”或“戊卒”。隋唐时代,兵役法规对征兵的原则又有新功规定。《唐律疏议•擅兴》记载:拣点卫士,“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拣点卫士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等,罪止三年。”

无、明、清时代,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元史•兵志》记载: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病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凡当过兵的“壮士乃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明代规定: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清代规定: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总的看来,古代的兵役法规,只是在国家的总法典中作一些具体规定,并无专门的兵役法。

清朝末年,因屡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清政府深感兵力不济、军出不振、于是仿效外国编练“新军”。“新军”组建后,对应征入伍者的年龄、身体、嗜好、文化程度均有严格规定。如初级军官必须是军事学堂的毕业生或到国外学过军事的有为青年。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暂行陆军征幕条例上(草案)》,对现役和预备役界限作了明确规定:招募20--25岁的青年在常备军中服现役,期满转为续备军;续备军每年训练2周,役期3--4年,期满转为后备军;后备军每年训练1周,役期3--4年。

1933年6月,国民政府在长期形成的各种兵役法规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但由于政府腐败,违背人民的利益抽丁抓共,使兵役法的具体规章成为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领导人深深感到,有无完善的兵役法,对现代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极大,于是立即着手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兵役法。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完成了起草工作,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我军在战争年代长期形成的志愿兵役制使由义务兵役制所代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这一伟大的历史变革,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1980年8月成立了兵役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着手兵役法修改工作。1984年5月31日经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兵役法。新兵役法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的经验,保留了1955年兵役法的长处,并注意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吸取外国先进经验,着眼现代战争特点。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法。

二、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特点

兵役法的核心问题是确立兵役制度。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但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由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称为征兵制;二是本人自愿从军,把当兵作为职业,称为募兵制。自外有些国家则实行征兵和募兵相结合的制度,也可作为第三类。我国兵役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种“一个主体、两个结合”的制度、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显著特点。

(一)“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系指义务兵役目是我国的基本兵役制度。这个主体。体现了我国每个公民都有保卫祖国的常务,从服现役的人数来讲,我军的士兵绝大多数由义务兵组成,志愿兵只是在义务兵范基础上选留一部分专业骨干;从服役形式上讲,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也是民兵役的一种形式,但与服现役相比,只是次要形式。

我国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义务兵役制有许多优越性。它不仅能使部队兵员得到定期轮换和更新,保持部队兵员年轻体壮、朝气蓬勃,而且有利于积蓄大量训练有素的后备兵用。所以,兵役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兵役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系指现役士兵以义务兵为主体的同时,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把一部分技术骨干改为志愿兵,较长时间留在部队服役的制度。这样,既可保持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

(三)“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系指既要坚持和继承传统的民兵制度,又要恢复和健全预备役制度。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进行人民战争的基础,也是加强国防建设的基本国策。但是,现代战争单靠民兵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以便战时成建制地进行动员,迅速集结和补充部队。所以二者只能密切结合,不能互相代替。结合的办法是:(l)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一致起来,都是18-35岁;(2)把民兵的编组和预备役的分类统一起来,基干民兵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3)把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结合起来,经登记放浪征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并把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主要安排在民兵组织中进行这种结合制度,不仅继承了我们的优良传统,使预备役建设更具中国特色,而且是新对期加强我军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三、颁布施行兵役法的重大意义

(一)颁行兵役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军事建设方面,实施兵役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国防建设方后的法律制度,使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了法律依据。依据宪法和兵役法,就可以制定或修改现役部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优抚和安置等方面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使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颁行兵役法是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而男。国防现代化的核心是军队现代化。要搞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加速武器装备的更新换代,而且要有大批政治觉悟高、文化技术高和体格健壮的青年.不断补充部队。兵役法对征集新兵的条件、士兵服现役的期限、现役军官的补充、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预备役人员和学生的军训,镇及率都卖行军衔制度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它对推动我军现代化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颁行兵役法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胜备的重大措施。未来反侵略战争突然性增大,其规模之大和消耗之多,都将是空前的,单靠现役部队难以应付,需要大量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和以民兵为骨干的广大人民群众配合作战。因此,建立和健全预备役制度,加强民兵建设,积蓄强大的后备力量,就能为战时动员打下雄厚的基础,就能以最快的感渡组建。、扩大新的部队孩能动员人民开展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

(四)颁行兵役法是进行全民国访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的重大措施。兵役法的施行,本身就是对全国军民进行爱国主主教育的过程。它将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加强人民军队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军民团结一致,增强现代化国防力量。

第二节 我国现行兵役法的主要规定

一、公民的兵役义务

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文、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就从原则上体现了保卫祖国人人有责,体现了男女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有何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履行兵役义务的不同要求

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兵源充足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了照顾女性公民的生理特点,兵役法对公民的兵役义务提出了不同要求。

1.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登记。

2.适龄男性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的,都有应征服现役的义务,女性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应征服现役。

3.年满18岁至35岁的男性公民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除应征服现役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别眼第一类预备役或第二类预备役,女性公民不服第二类预备役。

4.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适龄男性公民应分别编人基于民兵或普通民兵,女性适龄公民根据需要只编人基好民兵,不参加普通民兵。

(二)履行兵役义务的不同形式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主要有四种形式。

1.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

2.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服预备役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仅。

3.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4.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家属承担一定的优抚费,对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及其他预备役人员承担一部分误工补贴。这虽不是直接服兵役,但从保卫祖国人人有责的意义上讲,也是应尽的义务。

二、平时的兵员征集

平时兵员征集是指在平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将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征人军队服现役。

(一)征集年龄

兵役法第12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 18岁的男性公民,应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 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起征年龄的规定与宪法关于公民年满18岁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相一致。这就是说。公民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应履行兵役义务。

女性公民,根据军队的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年满18--22岁的也可应征服现役。

还可征集少量年龄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以满足某些技术和文体等单位的特殊需要。

(二)免征、缓征和不征集的对象。

1.免征。系指公民因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兵役;国家免除其服服兵役的义务。如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其身体状况不适应部队紧张的生活和担负繁重的军事任务。这是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

2.缓征。系指应征公民被缓相征集服现役。兵役法第15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缓征:一是“应征公民是维持其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这不一定是指独生子,因为有的独生子,其父母或家庭别的成员尚有劳动力,能够维持家庭生活,这样的独生子,则不属缓征对象。二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这是为了照顾他们集中精力学习,以利于国家培养人才;但毕业后,符合服役条件的,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3.不征。系指“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不征集。还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这是为保持军队政治上的纯洁性作出的规定。

三、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者称现役军人;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取预备役者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分为现役军官和现役士兵;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

(一)现役士兵的服役期限

1.义务兵的服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

我国从1955年颁布兵役法以来,义务兵的服役措限作过三次较大变动。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义务兵服役期限是比较长的。国外义务兵服现役,最长不超过3年。我因义务兵服役期限的规定,基于四个基本因素:(l)国家人口情况,包括人口的数量、身体素质和文化水平;(2)有利于保持部队的战斗力;(3)后备兵员的储备;(4)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现行政策,照顾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2.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期限:陆军l-2年,海军、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对象,主要是部队的专业技术骨干。

3.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从改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滩i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规定最低服役期限,是为了保持专业技术力量的稳定;规定最高服役期限,主要是照顾志愿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他们退出现役安置就业。

(二)现役军官的来源和服役期限

在实行军衔制度的国家,军官系指授予少尉以上军衔和校任命为排长或相当于排长职务的军人。军官的质量与军官的来源紧密相关,在革命战争年代,乃至建国后的一段时间肉.我军干部主要从优秀战士中直接选拔,这是必要的。但在武器自备不断更新,诸军兵种合成军队建设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我军不能仅用过去的办法。所以,兵役法第4章对现役事军官的来源作了如下规定:(l)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2)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4)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配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军官服现役的年龄,平均最高为:担任排级职务的30岁,担任连级职务的35岁,担任营级职务的40岁,担任团级职务的45岁,担任师级职务的50岁,担任军级职务的55岁,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65岁。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担任排级主官职务3年,连级主官4年,营级主官3年,团级主官4年,师(旅)级主官3孪。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三)预备役人员

1.预备役士兵:包括经过兵役登记面又未被征集服现役向应征公民和退出现役的大部分士兵。预备役士兵的年龄为18--35岁。

2.预备役军官:兵役法第26条规定,预备役军官从下列成员中选拔和补充:(1)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2)确定服军官司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3)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4)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员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5)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预备役人员接受军事训练,目的在于使预备役人员掌握必备的军事知识和技能,随时准备听候国家的征召,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兵役法第7章对不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作了不同的规定:(l)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18-20岁期间,应当参加 30-40天的军事训练。(2)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人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其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进行。(3)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的军事训练。

6. 秦朝时期兵役制度

在兵役制度方面,秦律规定,男子17岁必须到国家机关登记,称为“博籍”,每年在郡县服力役一个月,主要从事土木石工程劳作,称为“更卒”?男子在一生中轮流在郡县服兵役一年做材官?骑士?楼船士;在京都或边郡服兵役一年当卫士或当戍卒?卫士负责警卫皇宫和官衙,戍卒负责屯戍边疆?不服役时,博籍者是预备役人员,遇有战事,朝廷临时征发,奉调出战?

此外,秦朝还实行嫡戍制度,即嫡罚商人?贫民?有罪之吏征战或戍边,并在紧急情况下赦免刑徒和奴隶为兵?

秦朝尚有免役制度,秦律规定,有爵者56岁免老即止役,无爵者60岁免老?贵族子弟?官吏?残疾人等,可免服兵役和徭役?

兵俑

最近流行穿什么裤子

2022年春节穿什么衣服 2022春节过年流行穿什么好

2016服饰流行款式有知道的吗?2016年流行哪些款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