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流行病学可以考医师资格证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该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该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该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该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该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
附: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2. 那些医学可以考医师证
中域教育为你解答,我们还提供中医师承,专长,确有专长,全日制大专学历等。
近些年来,医学教育的话题,一直牵动人心,那么作为一名医生,到底什么样的学历才能达标呢?
2017年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其中对我国医学教育改革做出了诸多部署,包括对基层医生学历的严格要求,但大家总觉得这只是个“数字指标”而已,离自己还很遥远。
其实,医学教育的改革大战已经打响了!多个省份已经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教政策,一起看看这些要点,足够给大家提神了。
2018年1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详细信息如下: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提高生源质量,临床医学一本招生
《意见》指出根据省内医学类人才需求及医学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
积极推动本科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在省内外一本批次招生,提高生源质量。进一步优化医学专业学科结构和布局,严格医学教育准入标准,规范医学专业办学,强化监督管理。
无独有偶,2017年9月,安徽就发文表示要提高生源质量和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省属高校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本科专业全部进入本科一批或提前批次招生。
可见,几年后,全国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专业招生即将全部一本化。
100%的村医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卫生院95%大专学历
此次《意见》与众不同之处是,对各级医疗机构医生应该拥有什么学历首次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其他省市意见更加详细:
逐步缩减现有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规模,2020年后逐步停止招生。确有需要举办的,应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向委托培养村卫生室人员的岗位需求,由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后招生。
到2020年,县级公立医院45周岁以下执业医师全部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95%以上医疗技术人员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100%的村医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
看着这一连串指标,大家还是一一对比下吧,没有达标的,赶紧想办法。
与此同时,中专学历的临床专业报名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也困难重重。
据行业人士透露,2018年开始已经有地方不再受理中专学历认证事宜了,中专学历不给认证大大增加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难度。
加大免费学医订单培养力度
《意见》提到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
完善订单定向医学生教育培养政策,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专)科医学毕业生培养、定向就业力度,积极探索按照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将本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将专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根据需求适度扩大培养规模,并严格履约管理,及时落实就业岗位和薪酬待遇。
2017年,农村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计划就已经火爆进行。这项举措既解决了贫困家庭学生上学的费用问题,也解决了农村人才匮乏的局面,还让本地户籍学生学医后能回到家乡工作,可谓一举三得。当然每种政策都有利弊,这里就不赘述了。
本科生到基层, 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意见》明确,将继续医学教育是否合格作为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比例。
纵观这些零零散散的改革,你会发现这些改革都是符合国家医学教育的总体方向的,与其说这是一个地方政策,倒不如说它是一个顶层设计的落实。
尤其是基层医生学历整体偏低,所以在目前的医学教育改革中,提高学历已经刻不容缓。
中专医生该怎么办
清退低学历、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专业这些信息对于学历还未达到要求的医务人员可谓敲响了警钟,提升学历已经不是自我选择的事情了,而是一个必须要面对和完成的任务。
我们从医学教育的大环境来看,各地都在逐步缩减中职类农村医学专业的招生,也有地区出现中专学历认证受限的问题,目前中专考生面临三个问题:
第一是提前考下医师资格证书,越早越好,趁着你的中专学历还能认证,抓紧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一个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拥有医师的身份,才能更好地谈发展。不要等着政策变动不能考了再行动。
第二是即使考下了医师资格证书一定要继续提升学历,以避免在岗位中被清退!
第三是如果你没有信心今年考取资格证,不妨从现在开始,抓紧提升学历,尽早拿到大专学历,这样也不影响今后的报考。
3. 什么专业可以考行医资格证
1、执业医师资格证
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红色封面的证书)。
具备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的人员,通过每年一次定期举行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获取。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2、医师资格证
是行业准入考试合格获得的证书。医师资格证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可以评价申请医师专业知识的能力。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是国家卫生部直属卫生行业各类全国性考试的技术服务专门机构,成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早建立的全国性专业考试机构之一。同时也是发放相关的证书机构。
3、临床医师资格证
是国内行医必不可少的“通行证”,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通过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临床执业医师就是其中之一。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截至2012年,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向左转|向右转
4、执业药师证
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
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
其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指评价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4. 流行病医师执业范围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小儿外科专业)
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中西医结合专业。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
5. 执业医师考试传染病学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涵盖医学五年制本科的主要课程,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精神病学,神经病学,传染病学,人文医学,卫生伦理学,生理学,病理学,生物化学。
6. 临床医学能不能考医师资格证
应该是技师。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考生不能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证,但是你可以报考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即可报考。
7. 医学专业哪些不能考医师资格证
一、没有,医学类的资格证书都必须是医学专业的人员才能考;二、医学类证书有执业医师、临床医师、中医医师、临床助理医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职业药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西药师、中药师;三、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8. 流行病学可以考医师资格证吗知乎
医师首次注册专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条件: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注册程序: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可以登录当地的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9. 不学医可以考医师资格证
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可以考执业医师。没有找到工作的毕业生也可以报考。报考执业医师对学历有一定的要求。一般是大、专以上院校的毕业生。有了医生执业证书,还需要到当地卫健委注册备案,备案后可以自己开业或者到医疗单位从事医疗工作。
10. 流行病学可以考医师资格证吗女生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2、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期、年度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配合上级和学校开展的爱国卫生等教育活动,进行黑板报、橱窗宣传等工作。有计划地培训学生卫生骨干队伍。适时做好各类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措施。了解和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注意积累数据和资料分析。教育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作好预防近视工作并检查评比。
4、按时检查、记录全校卫生工作情况,经常进行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督促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努力搞好学校卫生工作。
5、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完成学校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各项责任指标。搞好学生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教育。
6、督促食堂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7、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物,经常检查,避免变质失效。
8、严格执行卫生室医疗器具、设备的消毒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9、树立良好的服务态度,切实做好门诊工作,坚持业务进修,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责任感,杜绝发生医疗责任事故。
10、加强医疗管理,严格执行教职员工医药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