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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流行病(发生流行病应该在几个小时内)

1. 发生流行病应该在几个小时内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2. 流行性感冒在发病多少小时

流行性感冒主要的症状患者可能会容易出现反复高烧的表现,伴随有咳嗽咳痰,咽喉黏膜充血肿胀,疼痛等一些临床症状。发病早期可能类似于普通感冒,容易出现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头痛等症状。治疗方面需要积极按医嘱使用清热解毒的中成药配合抗病毒药物进行治疗。

3. 流感患者发病后多长时间内传染性最强?

乙型流感是由B型(B)引起的一种流感病毒。感染源:以流感患者和潜伏感染为主要感染源。发病后1~7天为感染性,发病后2~3天为感染性最强。传播途径:空气中的飞沫将大部分流感病毒在空气中传播约半小时,污染了生活必需品的空气。易感人群:一般易感,经过一定程度的免疫。总之,请避免在发病第一周与患者接触。

4. 流行病学调查从发病前多少天开始

流行病学史,是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的一个重要条件。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学史有四个要点:

1.在发病前14天,有接触过来自疫区的发热病人,或者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

2.在发病前14天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病人。

3.发病前14天有在疫区生活或居住的历史。

4.发病前14天接触过聚集性发病的病人。因此,流行病学史对医生判断病人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情况是非常重要的,指导了医生为病人进一步观察和治疗。

5. 大流行病持续时间

2008年没有发生非典!

非典是2003年11月16日发生的!非典持续了8个月。

该病最早是于2002年11月16日在广东顺德爆发的。 而第一例有报告病例的患者是于2002年12月15日在河源市发现患病的黄杏初。2003年1月10日,黄杏初康复出院,后被认定为中国首例非典型肺炎报告病例。

由于疫情尚未充分展现,中国政府在2003年2月之前并没有每日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广东地区的疫情。2月10日中国政府将该病情况通知了世界卫生组织,在最初提供的数据中,只列出广东省的发病状况。这时正值中国春节前后,由于春运的大量人口流动导致了疫情的扩散。

2003年7月13日,全球非典患者人数、疑似病例人数均不再增长,本次非典过程基本结束。

6.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在几小时内上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上报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紧急预案包括: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质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7. 流行病学调查的时限是几小时

要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巴南区南泉街道凤华康城A区1栋(南泉街道凤林路808号)

巴南区南泉街道古井街2号2栋2单元

二、管控措施

(一)管控时限暂定3天,“三天三检”。后续检测频次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结果确定。

(二)管控期间原则上居家,期间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在严格落实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每天每户可安排1人,到指定区域购买或无接触式领取网购物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需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做好审核登记,开具通行证明,查验后放行。确需进入临时管控区域人员严格落实测温、验码、登记等措施。

(三)管控期间暂停区域内所有聚集性活动和聚餐,经营场所暂停营业。

(四)10月15日-16日到过以上区域的人员,务必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备,落实“三天三检”,3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

(五)以上区域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及涉疫场所暴露人员按照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六)巴南区南泉街道核酸检测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规定执行,从10月19日起开展区域核酸检测,连续3天。

以上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未尽事宜,以重庆市巴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解释为准。

8. 传染病流行期

传染病能够在人群中流行必须同时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基本环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传染病就流行不起来。

传染源是指能够散播病原体的人或动物,病原体在传染源的呼吸道、消化道、血液或其他它组织中生存、繁殖,并且能够通过传染源的排泄物、分泌物或生物酶性直接或间接的传播给健康人。

传播途径是指病原体离开传染源到达健康人所经过的途径,病原体传播的主要途径有空气传播、水传播、食物传播、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性接触传播、生物媒介传播等。

易感人群是指对各种传染病缺乏免疫力而容易感染该病的人群,例如未出过麻疹的儿童就是麻疹的易感人群。传染病流行的时候切断三个基本环节的任何一个环节,传染病的流行即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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